(一)范围和条件。困难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1.在江西注册落户,2019年以来持续开展生产经营,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。
2.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,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。
3.截至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应已连续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(按规定免缴失业保险费的期限视同缴费)。
4.受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,2020年连续3个月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平均下降30%以上亏损的、或连续3个月以上利润同比平均下降40%以上的、或1年内亏损月数达6个月及以上。
5.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,且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。
(二)认定程序。困难企业认定按照失业保险参保地管理进行,认定程序具体包括企业申请、部门受理、联合会审和公示认定四个步骤。
1.企业申请。企业可从人社部门网站下载或到统筹地的人社等部门领取并填写《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》,并需提供以下资料:
(1)认定条件中的第4点对应时期和上年同期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及财务报表;
(2)与企业工会组织商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及实施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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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载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

2.部门受理。企业统一报送统筹地人社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,在受理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拟出初审企业名单,并分送相关部门审查。受理时间:自文件下发日至2021年1月10日止。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,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数据进行核查后集中报统筹地人社部门受理。
3.联合会审。按照积极稳妥、突出重点、总量控制、严格审查的原则,对照认定条件和部门职能,利用部门资源,充分运用部门信息系统,应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审查复查,尽量减少企业提供证明材料,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部门审查复查意见。对因情况复杂、数据资料不全等难以认定的,可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审会审、实地调查核验,并作好相关纪要作为依据。
4.公示认定。经审查复查后的企业名单,由统筹地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复核汇总、定期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,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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